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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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
作者: 发布于:2015/12/23 17:17:50 点击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8 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七条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剧毒、高毒农药产品,不得使用与医药产品(如口服液)相似的包装,其他农药产品使用与医药产品相似包装的,标签应当标注明显的警示内容或像形图。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已登记的标签或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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