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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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农药)罚决[2023]2号 | ||
作者: 发布于:2023/7/19 17:44:04 点击量: |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农(农药)罚决[2023]2号
当事人: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xxx住址:xxx 身份证号码:xxx 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有关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核查和重点监管的通知》,本机关于2023年4月25日对你单位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单位于2021 年100%收购了xxx有限公司的股权,并于2021年12月将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许(冀)xxxx”上的生产企业由xxx有限公司变更为你单位。你单位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上述有关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的资质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有关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核查和重点监管的通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照片证据、音像记录资料(载体为光盘)、产品质量验收单,证明你单位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 3.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产品销售记录、销货单、照片证据,证明你单位销售劣质农药的数量、货值、违法所得。 2023年7月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农(农药)罚告〔2023〕2号),依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违法严重程度较轻,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停止生产劣质农药产品70%甲基硫菌灵可湿性粉剂,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元(380元),并处壹万元(1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桃城支行(地址:衡水市人民路与报社街交叉口西北角),账号1300171860805050643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30号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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