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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肥料)罚决〔2023〕1号
作者: 发布于:2023/7/19 17:44:42 点击量: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农(肥料)罚决〔2023〕1号

 

当事人:xxx有限公司

地  址: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号码:xxx

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 


根据《衡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承办单》(工单编号:230606150908014923)转来的投诉举报线索,本机关于2023年6月14日对你公司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4月期间生产的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标签标注使用方法有“果树类”、“果蔬类”、“十字花科蔬菜”、“大田类”等内容,与你公司持有的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18)准字(2891)号”中登记批准内容:“适用于:小油菜”不符。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之规定,你公司有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已查明,你公司生产涉案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32袋,规格为:1kg/袋,已全部销售,销售所得为1600元。

上述有关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法人授权委托书5页、营业执照打印件1页、肥料登记证打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打印件1页,证明你公司的资质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

2、《衡水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承办单》(230606150908014923)2页、《衡水市农业农村局产品确认通知书》及所附举报材料6页、《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1页、询问笔录一份2页、照片证据三份共3页、音像记录资料(载体为光盘),证明你公司有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

3、《xxx公司信誉凭证》复印件1页、询问笔录一份2页、照片证据三份共3页、音像记录资料(载体为光盘),证明对你公司违法产品货值和违法所得的合理认定。

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农(肥料)罚告〔2023〕1号,依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肥料部分)第2项:“违法程度较轻;肥料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壹仟陆佰元整(16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桃城支行(地址:衡水市人民路与报社街交叉口西北角),账号1300171860805050643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30号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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