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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兽药)罚决〔2023〕1号 | ||
作者: 发布于:2023/7/24 16:43:31 点击量: |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农(兽药)罚〔2023〕1号 当事人:XXX 身份证号:XXX 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XXX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6月25日,我局接到衡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的群众举报,称其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在“蓝色港湾水世界”店铺购买的土霉素为三无兽药,并提供了该产品订单截图和产品照片。照片中显示产品名称为“土霉素”,生产企业为中国山东港湾水族用品有限公司,适用症状:适用金鱼、热带鱼、海水鱼、白头白嘴病、肌肉腐烂、肛门红肿、腹部肿大、各鳍充血发炎、肠炎、厌食不爱游动等疾病。其表述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中关于兽药的定义,应认定为兽药。2023年6月27日,经我局依法批准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XXX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商品照片和订单截图,XXX确认是其销售给举报人的产品,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XXX在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标注为“土霉素”的兽药产品15瓶,未发现其它兽药产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6月29日,当事人提供了进货采购票据(记录了涉案产品采购数量和进货金额)复印件1页、拼多多平台销售订单截图打印件3页。7月7日,当事人提交了与举报人交易订单退款截图打印件1页。 当事人于2021年1月20日采购了标称生产企业为“中国山东港湾水族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霉素”,采购价格2.0元/瓶,采购数量共20瓶,采购金额共40.0元。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2021年1月28日在拼多多平台销售1瓶,销售价格9.90元;2021年3月5日在拼多多平台销售1瓶,销售价格14.9元(包括运费5元);2021年3月20日在拼多多平台销售2瓶,2瓶价格合计11.76元;2023年6月9日在拼多多平台销售1瓶, 销售价格6.9元(优惠价),2023年6月30日,将6月9日与举报人的交易已进行退款处理,总销售所得36.56元,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6.56元。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网售“土霉素”兽药产品标价为9.9元/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认定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X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及订单有关信息打印件共4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拼多多平台销售订单截图打印件3页、《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3.当事人进货采购票据复印件1页、拼多多平台销售订单截图打印件3页、拼多多退款详单截图打印件1页、库存涉案商品照片,证明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和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2023年7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农(兽药)告〔2023〕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兽药部分)第二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较轻裁量基准为: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 2.没收“土霉素”兽药产品15瓶。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元伍角陆分(36.56元)。 4.并处货值金额(198元)2倍罚款,即人民币叁佰玖拾陆元整(396元)。 罚没款合计肆佰叁拾贰元伍角陆分(432.5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桃城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与报社街交叉口西北角),账号130017186080505064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30号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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