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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农药)罚决[2023]1号 | ||
作者: 发布于:2023/7/24 16:48:07 点击量: |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农(农药)罚决[2023]1号 当事人:河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号楼***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14 法定代表人:郭* 电话号码:132****2113 身份证号码:13******426X 住址:河北省******村369号 根据《衡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承办单》转来的投诉举报线索,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公司涉嫌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在抖音平台上售卖具有防蚊防虫功能的铭熙迪牌拖地花露水,该花露水标签标注由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称该花露水产品由当事人提供标签和瓶子,里面液体是河北*****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但是没有委托生产合同,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委托生产关系的证据。河北*****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乡***一西区*号。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在***乡***村村支书带领下到该企业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地址为常年无人居住的农家院。故认定当事人有生产具有防蚊防虫功能的铭熙迪牌拖地花露水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的涉案花露水产品,标签标注有“防蚊防虫”字样,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界定,该花露水产品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涉案花露水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属于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之规定。 当事人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在抖音平台上销售涉案铭熙迪牌拖地花露水,销售桶装的34单,每单1桶共计34桶,每桶2500mL,单价9.9元/桶,销售额为336.6元;销售瓶装的2单,每瓶500mL,共计10瓶,1.98元/瓶,销售额为19.8元,两个规格产品共计销售所得35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法人授权委托书1页、当事人法人营业执照打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 2.《衡水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承办单》(230313143928568113)1页、《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2页、询问笔录一份3页、照片证据三份共3页、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2页、音像记录资料(载体为光盘),证明当事人有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 3.询问笔录一份3页、照片证据三份共3页、音像记录资料(载体为光盘),证明对当事人违法所得的合理认定。 2023年7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农(农药)罚告[2023]1号,依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一是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是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获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第2项:“违法程度较轻: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陆元肆角(356.4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零叁佰伍拾陆元肆角(50356.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桃城支行(地址:衡水市人民路与报社街交叉口西北角),账号13001718608050506437,收款人: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30号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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