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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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队:0318—236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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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8221009
武邑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5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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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强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382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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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7880022
故城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5322567
景 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4222167
阜城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4899169
衡水市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一 | ||
作者: 发布于:2023/7/3 16:08:59 点击量: |
衡水市故城县四合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劣种子(种苗)案 2021年6月9日,衡水市故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故城县建国镇多名冬瓜种植户联名举报,称故城县四合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者王寿国经营的冬瓜种苗“芬秀33”出现过多畸形果实,怀疑是假劣种子(种苗),要求赔偿。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执法大队立即组织开展调查。 故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行动,邀请专家于2021年6月11号到达故城建国镇新王庄村种植户田间进行鉴定,经鉴定种植户栽植的“芬秀33”冬瓜品种,认定为“劣”种子(种苗)。因经营者王寿国对鉴定意见书认定其销售劣“芬秀33”种子(种苗)数量33910棵存在异议,说这些冬瓜种子(种苗)不是一批购进的,故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6日向鉴定机构申请进行补充鉴定,经鉴定机构对其进行补充鉴定,种植户的冬瓜“芬秀33”杂株率为44.6%,该合作社涉嫌经营劣种子(种苗)。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劣“芬秀33”冬瓜苗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实,当事人经营劣质种苗,涉案货值金额13309.1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故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种子(种苗)行为,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3309.12元,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66545.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故城县农业农村局于 2021年 10月 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故农(种子)罚〔2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该当事人迟迟不履行处罚决定,故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故农(种子)催〔2021〕第5号,罚没款79854.72元及加处罚款66545.6元。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5日缴清了罚没款79854.72元。执罚完毕,此案已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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