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公开 |
一大队:0318—2360887
二大队:0318—2127356
三大队:0318—2361883
冀州区农业执法大队:0318—8693598
枣强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8221009
武邑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5712211
深州市农业执法大队:0318—3312771
武强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3822042
饶阳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7221400
安平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7880022
故城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5322567
景 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4222167
阜城县农业执法大队:0318—4899169
衡农(饲料)罚决〔2024〕1号 | ||
作者: 发布于:2024/8/30 16:32:07 点击量: |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农(饲料)罚决〔2024〕1号
当事人:衡水銮鸿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霞 电话: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根据《衡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承办单》办理中发现的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到2024年4月期间,经营标称生产企业为恒昌利源(辽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柠檬酸增效五倍子末”(产品标准编号:Q/HCLY004-2021、生产批号20240201、包装规格500g/袋)20袋。在全国畜牧总站网站(http://www.nahs.org.cn/)和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http://www.chinafeed.com.cn/)上,均未查询到该产品法定有效的备案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生产企业已在当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该产品的证据,该产品未经备案即投入生产,视为无产品质量标准。当事人在“淘宝网”平台销售“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柠檬酸增效五倍子末”产品5袋,销售所得78.06元,平均销售价格为15.61元/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12.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资质及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 2.《衡水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承办单》(240404154046703585号)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淘宝网”平台销售订单截图打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进货采购“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柠檬酸增效五倍子末”票据复印件、涉案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标准Q/HCL004-2021复印件、“淘宝网”平台销售订单截图打印件、《询问笔录》、库存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当事人经营产品购销台账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的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进货采购“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柠檬酸增效五倍子末”票据复印件、当事人进货采购票据复印件、“淘宝网”平台销售订单截图打印件、“淘宝网”平台销售订单截图打印件、库存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当事人经营产品购销台账照片打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2024年5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农(饲料)罚告〔2024〕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 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饲料部分)第14项裁量幅度较轻情形:“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柠檬酸增效五倍子末”产品; 2.没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柠檬酸增效五倍子末”15袋; 3.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捌元零陆分(78.06元); 4.处贰仟元(2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贰仟零柒拾捌元零陆分(2078.0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桃城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与报社街交叉口西北角),账号:13001718608050506437,收款人: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30号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7日
|
||
【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