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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2024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 发布于:2024/9/10 14:02:33 点击量:

衡水市2024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衡水市安平县元龙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7月2日,安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衡水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交办函,安平县元龙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的白山药检测结果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1.76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判定为不合格。于2024年7月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安平县元龙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涉案白山药10件共计100公斤,每公斤7元,货值金额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第7项,安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衡水市河北明信佳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4年6月4日,衡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衡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承办单相关投诉举报线索,于2024年6月7日对被投诉举报人河北明信佳品商贸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河北明信佳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圣雳牌艾草电热蚊香液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委托企业临沂亮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涉案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涉案圣雳牌艾草电热蚊香液农药产品,进货数量为20件(6000瓶),进货价格为每瓶0.5元,在网络上销售70瓶,销售价格为每瓶0.65元,自用9瓶,库存5921瓶。有证据可以认定的货值金额为3900元,违法所得为45.5元。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衡水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第8项之规定,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圣雳牌艾草电热蚊香液、没收圣雳牌艾草电热蚊香液5921瓶(规格:45ml/瓶)、没收违法所得45.5元、并处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衡水市武强县绿丰种业门市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4年3月11日,武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武强县绿丰种业门市部销售的玉米种子“京科999”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于2024年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武强县绿丰种业门市部主要经营范围为种子、农药,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共购进“京科999”玉米种子25袋,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该批种子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在种业通APP将“京科999”玉米种子备案成功。

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第12项之规定,武强县农业农村局对武强县绿丰种业门市部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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