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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2025年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 ||
作者: 发布于:2025/8/19 14:13:56 点击量: |
一、安平县崔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案情概要 2024年12月31日,安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安平县市场监督局移送的安平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限量白山药的违法线索。经立案调查,涉案白山药是种植户崔某种植销售的。当事人崔某销售安平铁棍山药39.84公斤,每公斤8.03元,货值金额319.9元;小白嘴山药30公斤,每公斤售价12元,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679.9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4版修订)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第七项。安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79.9元,罚款1300元。 (三)典型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例警示和帮助各类农产品种植主体直观认识违法后果,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同时,有效震慑潜在的违法主体。
二、房某某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
(一)案情概要 2025年3月,衡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房某某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案检察意见书及相关案件材料。经查,房某某于2021年8月12日以自用为目的,在明知绿海龟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花费888元网购绿海龟一只。涉案的海龟经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专家评估,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绿海龟,评估价值为21150元。当事人购买绿海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渔政部分第28项,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涉案绿海龟一只(已被丹阳市公安局移交常州金鹰海洋世界收容、救护),并处涉案绿海龟价值2倍罚款423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经核准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进行国内管理的CITES附录水生动物,依法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专用标识方可进行交易和利用。本案中,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对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对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提高依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意识,具有示范警示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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