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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2025年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作者: 发布于:2025/8/20 14:49:10 点击量:

一、故城县某公司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案情概要

故城县农业农村局分别于2025年6月10日和12日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称通过拼多多购买的标称某公司生产的高效氯氰菊酯可湿性粉剂农药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农药产品(名称:高效氯氰菊酯,农药登记证号:WP20080539,剂型:可湿性粉剂,有效成份含量:5%)标签标注的注册商标位置和面积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货值金额49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第5条,故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三)典型意义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制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在制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范要求。本案对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对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保证农药使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枣强县某农资部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案

(一)案情概要

2025年3月4日,枣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某农资部检查,发现该门市经营场所内经营的粮芯568玉米种、黄金大白939(伟科939)玉米种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其中粮芯568玉米种60袋,零售价格为每袋55元,黄金大白939(伟科939)玉米种100袋,零售价格为每袋55元,共计货值金额为8800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种子部分)第10项,枣强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典型意义

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本案依法打击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行为,对保障种子质量的追溯,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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