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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2025年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 ||
作者: 发布于:2025/8/22 8:15:42 点击量: |
一、安某某等四人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一)案情概要 2025年5月26日,衡水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苏正派出所向衡水市农业农村局移交了尹某某等四人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在滏阳新河河道内捕捞河蚬的案件线索。经衡水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安某某、尹某某、崔某某、韩某某等四人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于2025年5月26日(5月16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在位于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东侧滏阳新河河道,利用汽油机水泵及筛子等渔具进行捕捞作业,共捕得渔获物河蚬390公斤。因捕获的渔获物未出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渔政部分)第2项,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渔获物390公斤(已做放归处理)及涉案渔具,处以21000元罚款(对安某某、尹某某、崔某某、韩某某等四人各处5250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生态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禁渔期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渔业资源养护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会对生物的自然生存环境造成破坏,本案依法打击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行为,对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保障具有指导意义。 二、吴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一)案情概要 2024年10月,衡水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吴某某在电商平台上经营兽药。经依法立案后查明,吴某某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到2023年6月期间在电商平台经营兽药476袋,违法所得为394.32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132.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 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兽药部分)第2项,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394.32元,并处货值金额(2132.32元)2.03倍即4328.61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兽药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家对兽药流通环节实施监管的重要制度,兽药经营许可证不仅是法律合规的“通行证”,更是构建从生产到使用全链条安全防线的重要基石。本案对无证经营兽药行为的查处,对保障兽药质量的追溯,规范兽药市场经营秩序具有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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