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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农药)罚决【2025】1号
作者: 发布于:2025/8/25 10:40:13 点击量: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桃城区好多宝百货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衡农(农药)罚决[2025]1号

违法事由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罚款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第8项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6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农药产品“气雾枪手”牌杀虫气雾剂4瓶、“必捕枪手”牌杀虫气雾剂9瓶、蚊蝇香王8盒;

3、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陆元整(500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23

处罚机关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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