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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2025年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批) | ||
作者: 发布于:2025/8/26 18:10:50 点击量: |
衡水市2025年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批) 一、桃城区某某宠物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案 (一) 案情概要 2025年2月5日,衡水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承办单,群众举报桃城区某某宠物店销售散装猫粮。经依法立案后查明:桃城区某某宠物店,于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1月25日,在饿了么店铺(某某宠物用品24小时超市)共拆包销售6单无生产许可证宠物饲料3千克,销售收入224.25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饲料部分)第10项,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24.25元,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依法生产饲料产品的法定凭证,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通过查处此类案件,能够警示经营者(尤其是网络销售宠物饲料者)直观认识违法后果、提高守法意识,督促经营者进货时认真落实“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等法定责任,对依法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李某某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一) 案情概要 2025年7月23日,衡水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一辆未经备案的运输车辆拉一车羊到桃城区武家庄村。经依法立案后查明:李某某于7月22日从石家庄晋州市营里镇鲁家庄购进了32只羊,货值24700元,运到桃城区邓庄乡武家庄用来养殖,当事人确认运输车辆是自己的,未经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备案,该批羊运输时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运输羊的车辆未经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动物防疫部分)第8项,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涉案动物货值0.4倍罚款9880元。 (三)典型意义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健康状况的法定凭证,使用未经备案的车辆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属于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相关规定。通过查处此类案件,能够警示从业者直观认识违法后果、提高守法意识,督促货主、承运人主动落实“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运输动物车辆备案”等义务,对防控动物疫病传播蔓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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