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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2025年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 ||
作者: 发布于:2025/8/26 18:11:39 点击量: |
衡水市2025年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一、桃城区王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案情概要 2025年1月22日,衡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经查,王某某2024年10月28日将自己种植收获的14.6斤尖椒以3.2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某便利店,共计46.7元。后经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分局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王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尖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第7项,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肆拾陆元柒角(46.7元),并处伍佰元(5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46.7元。 (三)典型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桃城区某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一)简要案情 2025年4月,衡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衡水市12345投诉举报线索,桃城区某店经营的气雾枪手杀虫气雾剂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经依法立案后查明,2024年4月以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有证据可证明的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08元,有证据可证明的违法所得为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第8项之规定,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6元),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农药产品“气雾枪手”牌杀虫气雾剂4瓶、“必捕枪手”牌杀虫气雾剂9瓶、蚊蝇香王8盒,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三)典型意义 农药登记制度是农药管理的重要法定制度,农药登记证是农药产品进入市场销售要取得的必须证件之一。《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本案涉案农药属于卫生杀虫剂,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该案件的查办,严厉打击了农药违法违规行为,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农药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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