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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 ||
作者: 发布于:2025/8/5 17:51:23 点击量: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2010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植物疫情管理,规范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监测、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并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
第三章 农业植物疫情通报与发布
第十二条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从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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